陪審團裁定船東給予灼傷船員175萬元賠償金
我們的當事人是在一艘油輪工作的水手,他在休息時間在船艙內抽一支香菸時,突然發生爆炸及火災,造成我們的當事人灼傷,而最嚴重則是他的手部。這艘油輪的船東聲稱,他們並無錯失,因為這項意外是船員本人點燃香菸睡著才引起火災的,而且在任何索賠的情況下,對於一艘外國船東擁有及由外國船員操縱的商船,應不適用美國的法律。根據另外一個國家的法律,我們當事人的受傷可能根本無法獲得有意義的賠償金。
結果我們就與合作律師華特‧華克在法院共同提出訴訟,而且在訴訟提出後,被告堅持拒絕磋商任何和解協議。我們在本案法院審理時,在庭上顯示,爆炸與火災是由於船上油氣漏洩所引起,而船東應負起完全的責任。本案在經過陪審團審理後,裁定受害人可獲得175萬元的賠償金。這項裁決在經過被告上訴到州上訴法院時 仍維持原裁決,而在上訴到州與聯邦最高法院時,則均遭到駁回。當這項賠償金裁決最後確定時,被告在加付利息後,我們的當事人總共獲得220萬元的賠償金。這項訴訟的結果使當事人的未來財務獲得保障,可以舒適地生活,而船東與保險公司也無法逃避他們的賠償責任。